测绘法法规释疑
加强测绘管理
促进测绘事业发展
维护国家地理信息安全
地图管理
测绘法第三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编制、印刷、出版、展示、登载地图的管理,保证地图质量,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和利益。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国家版图意识的宣传教育,增强公民的国家版图意识。
【释义】
本条是关于各级人民政府对地图管理的规定。
一、本条第一款做出了“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编制、印刷、出版、展示、登载地图的管理,保证地图质量,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和利益,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的规定。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编制、印刷、出版、展示、登载地图的管理。地图是根据特定的数学法则,将地球上的自然和社会经济现象,通过制图综合,并以符号和注记缩绘在平面或者曲面上的图像。地图在经济建设、国防建设和人民生活中都具有重要的作用。绘有完整国界线的地图是国家版图的主要表现形式,体现着一个国家的主权方面的意志和在国际社会中的政治外交立场,具有鲜明的政治性、严密的科学性和严格的法定性。本条所称“编制地图”是指编制地图的作业过程,包括编辑准备、原图编绘和出版准备三个阶段。“印刷地图”是指用光化学方法或电子出版技术将地图转
印到纸张或其他介质上的过程。“出版地图”是指将编制的地图作品编辑加工,经过复制向公众发行。地图出版物包括专门的地图(集、册或幅)、地球仪图片,数字、多媒体、网络等电子地图,报纸、期刊、图书、宣传画、光盘等出版物上附有的地图插图,等等。“展示地图”是指以地图为载体在公开场合展出或使用的地图图形。如影视、广告、标牌、橱窗、壁画、宣传背景、票证,以及文化用品、工艺品(含工艺地球仪)、纪念品、玩具等上展示和使用的地图图形。“地图登载”是指利用数字地图,经可视化处理,通过网络传输的屏幕地图。如因特网上地图、车载导航地图、掌上电脑地图等。
各级人民政府加强对地图的管理,加强对地图编制、出版、展示、登载和地图产品生产、销售、出口等环节的管理,杜绝有政治问题的地图产品,打击侵权盗版、假冒伪劣地图,规范地图市场秩序。为了有效地依法进行地图管理,国务院应当制定具体办法。
二、本条第二款做出了“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国家版图意识的宣传教育,增强公民的国家版图意识”的规定。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国家版图意识的宣传教育,增强公民的国家版图意识。国家版图是表示一个国家领土疆域的地图,它应当准确地绘制一个国家国界线(包括陆地界线和海岸线)的走向,国界线的表示有严格的法定性。本法第十六条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界线的测绘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地图的国界线的标准样图的拟定和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地图编制出版管理条例》明确规定绘制有我国国界线的地图编制出版前须经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审核。针对一些公民的国家版图意识不强,不少公开展示、登载,生产、销售、出口有国家版图的地图和地图产品错绘我国国界线,漏绘属于我国领土的台湾岛、南海诸岛、钓鱼岛、赤尾屿等重要岛屿或南海范围线,引起外交纠纷的情况,本条第二款规定通过加强对国家版图的宣传教育,增强全体公民的国家版图意识,从源头和根本上杜绝有政治问题的错误的地图和地图产品。
整顿和规范地图市场对于加强国家版图意识宣传教育起到了重要作用。2001 年 10 月 26 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国家测绘局、工商总局、新闻出版总署、外经贸部(现商务部)、海关总署、外交部六部门《关于整顿和规范地图市场秩序的意见》。各有关主管部门围绕地图市场整顿的主要任务和工作要求,密切配合、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地图市场整顿阶段性成果。在整顿过程中,全国共查处地图违法案件 5000 余件,没收各类违法地图制品 150余万件。经过集中整治,使带有政治问题的地图已基本杜绝,地图市场秩序明显好转,但是 “问题地图”依然存在。为了巩固地图市场治理整顿的成果,从根本上实现地图市场的全面好转,2003 年 9 月,国家测绘局、工商总局、新闻出版总署、商务部、海关总署、外交部等六部门联合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地图市场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对集中整治后的日常监管提出了要求,把这项工作转入了日常监管,建立了地图市场治理整顿的长效机制。
(摘自由法律出版社出版,曹康泰、陈邦柱主编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释义》)
测绘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
测绘法第二十三条
从事测绘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执业资格条件,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人事行政主管部门规定。
【释义】
本条是关于测绘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资格的规定。
一、本条做出了从事测绘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执业资格条件的规定。
本条所称从事测绘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是指在测绘活动中直接从事技术设计、实地测量、制图和建立地理信息系统等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所谓从事测绘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执业资格,是政府对从事测绘专业技术人员实行准入控制,依法对其学识、技术、能力和职业道德等的必备标准予以认定的制度。
二、本条做出了测绘执业资格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人事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规定。
国务院人事行政主管部门是我国执业资格的主管部门,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测绘工作。本法对测绘执业资格制度做了原则性的规定。而对于测绘执业资格条件、职业道德、考试、执业资格认定、注册、执业范围、执业管理、继续教育和监督处罚等诸多具体问题,应当由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人事行政主管部门作出具体规定,据悉,目前此项规定正在抓紧制定之中。
(摘自由法律出版社出版,曹康泰、陈邦柱主编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释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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